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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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浩(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8511186136)
保证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周浩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了编号:819110150800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515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611747.46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武艳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04113823)
赵明利(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30320751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了编号:8190718568017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718568017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624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85864.22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1日
法院公告
刘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刘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刘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79480元(已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并从2022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3%承担1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6247元,由被告刘玉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师亮、于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贵诉师亮、于金贵、陈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陶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新梅诉陶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贾凯、陈永红、杨霞、赵忠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凯、陈永红、杨霞、赵忠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贾凯、陈永红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128.21元,利息20226.27元(2020年10月21日,合计113354.48元;2.判令被告贾凯、陈永红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93128.21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11.301057‰,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杨霞、赵忠秀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被告贾凯、陈永红、杨霞、赵忠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668元,公告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赵欣怡、朱殿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怡、朱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赵欣怡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3647.69元(2022年5月7日),合计203647.69元;2.判令被告赵欣怡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150000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12.437499‰,自202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朱殿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被告赵欣怡、朱殿军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9146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杨霞、赵忠秀、贾凯、陈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霞、赵忠秀、贾凯、陈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杨霞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381.49元,利息11810.98元(2020年10月21日),合计66192.47元;2.判令被告杨霞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54381.49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11.301057‰,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告赵忠秀、贾凯、陈永红对上述第贾凯、陈永红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被告杨霞、赵忠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500元,公告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包学智、马寿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菊青诉被告方海龙、马寿兵、包学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30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郝建:
本院受理原告尹朋泽诉被告郝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3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2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马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倪瑾诉被告马玉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22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东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泽荣诉被告张东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24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良诉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0392元(200000×4.75%=9500元/12个月=792×51个月 (2018年12月25日-2023年3月25日)=40392元);3.判决被告以200000元为本金,年息4.75%计算自2023年3月26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郭庆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12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昌吉市56区2丘23栋(第00059658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请求依法判令将被告郭庆华名下位于昌吉市56区2丘23栋房屋过户给原告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邮寄送达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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