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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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伟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805081695)

  郭小芳(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50

  9011561)

  借款人、抵押人陈伟涛、郭小芳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3日签订了编号:818122606402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46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62884.8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明安(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501295899)

  王素华(女,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00

  8265901)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了编号:818080712600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编号:8180807126009号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09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29471.53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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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罗彩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906037424)

  霍成福(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41

  2267414)

  借款人、抵押人罗彩花、霍成福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了编号:819101649300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63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89243.0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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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23199502143272)

  保证人:新疆兆龙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鑫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编号:818122418300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新疆兆龙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27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045620.06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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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薛子怡(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200205134726)

  保证人:薛永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111141414)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薛子怡、保证人薛永明、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了编号:821012636400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保证人薛永明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编号:8210126364002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43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58935.3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01043039)

  王晓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90

  2101225)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819032277700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452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036011.19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锋(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109154816)

  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锋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3日签订了编号:819040380003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89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7月26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16623.78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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