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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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

  本院审理原告郑如凯诉被告马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香雪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福兰与被上诉人香雪强、李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1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准许宋福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宋福兰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宋福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胡卫刚:

  本院受理的张立勇、黄志科诉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胡卫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立勇、黄志科支付机采费2124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胡卫刚负担53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玲: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28号原告李元龙诉被告张小明、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张小明、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元龙支付代还房屋按揭款54093.23元;2.被告张小明、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元龙支付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张小明、李玲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娜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电视机款599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张志龙:

  原告潘发明与被告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新2325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梁龙:

  本院受理原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梁云、第三人梁海、梁凤萍、梁凤琴、梁凤芝和你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编号:2021-24)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补偿款500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2327民初18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怀炜、张瑞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天梅、李积海与被告王怀炜、张瑞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318.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于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8.957705‰计算,暂算至2023年5月20日,计29329.2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2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罗顺珍诉被告李志强、唐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罗顺珍返还借款本金1840000元,并承担利息2104537元,合计3944537元;2.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罗顺珍偿付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18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驳回原告罗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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