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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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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史晓丹,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30806026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0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36个月,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史晓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0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616804.38 元、利息31329.71 元,合计人民币648134.09 元(大写:陆拾肆万捌仟壹佰叁拾肆元零玖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万涛,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01283613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8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62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8月3日至2032年8月3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万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2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280826.66 元、利息14655.83 元,合计人民币295482.49 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肆角玖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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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小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21016255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91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2年7月11日至2027年7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小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8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113816.03 元、利息5838.12 元,合计人民币119654.15 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肆元壹角伍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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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俊钢,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50620007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940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36个月,自2017年4月21日至2045年4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俊钢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0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586754.74 元、利息26857.84 元,合计人民币613612.58 元(大写:陆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捌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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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03260717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3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8月25日至2031年8月25日。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何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3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166126.86 元、利息8272.81 元,合计人民币174399.67 元(大写:壹拾柒万肆仟叁佰玖拾玖元陆角柒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山山,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10204019
借款人、抵押人:郝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0602002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713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6年3月11日至2030年3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山山、郝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336349.79 元、利息15996.97 元,合计人民币352346.76 元(大写:叁拾伍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柒角陆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志楠,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711142234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49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6月23日至2047年6月23日。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志楠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2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336349.79 元、利息15996.97 元,合计人民币352346.76 元(大写:叁拾伍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柒角陆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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