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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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红果(女,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8410146021)

  抵押人:薛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7310301514)

  债务人、抵押人张红果及抵押人薛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6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309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40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红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1800.14元,利息人民币64623.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56423.6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帆(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605031430)

  抵押人:钱秀平(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10162605)

  债务人、抵押人杨帆及抵押人钱秀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49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34907-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55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帆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27836.01元,利息人民币16971.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44807.4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609136535)

  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1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3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60881.67元,利息人民币42103.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02985.4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707041711)

  债务人、抵押人马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024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483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1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1894.70元,利息人民币12871.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4765.9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晓,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42640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9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字第345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36个月,自2009年9月17日至2037年9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晓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8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156205.06 元、利息5378.67 元,合计人民币161583.73 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叁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付磊,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904201150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119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3年9月27日至2038年9月27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付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8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297548.23 元、利息15628.50 元,合计人民币313176.73 元(大写:叁拾壹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柒角叁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金财,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40607303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6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28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2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金财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2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117420.27 元、利息6039.04 元,合计人民币123459.31 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叁角壹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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