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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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666号4-C1#街区宝商业-15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BBL6L
法定代表人:王娜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4084212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40842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成员社)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社)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社)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600000000.00元(陆亿元),其中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承贷额度人民币474000000.00元(肆亿柒仟肆佰万元);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15000000.00元(壹仟伍佰万元);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4000000.00元(壹仟肆佰万元);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0000000.00(壹仟万元);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12000000.00元(壹仟贰佰万元);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0000000.00(壹仟万元);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5000000.00元(壹仟伍佰万元);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50000000元(伍仟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建辉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社团协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协议》、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借款合同》、社团保字第202110000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2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特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579020000.00元(伍亿柒仟玖佰零贰万元),展期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8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 不能按时偿还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再次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574000000.00元(伍亿柒仟肆佰万元),展期期限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3月1日,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社团展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社团展期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2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574000000.00元(伍亿柒仟肆佰万元)。故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向债权人申请对原贷款展期合同要素变更,变更到期日为2023年6月30日;以及变更贷款的还款方式;抵押人不变,保证人由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建辉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原编号: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贷款合同》、社团保字第2021100003号《担保合同》、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并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8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08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8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9日,贷款逾期19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73999999.99元(伍亿柒仟叁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正常利息人民币13748691.75元(壹仟叁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272082.96元(贰佰贰拾柒万贰仟零捌拾贰元玖角陆分),合计欠款人民币:590020774.7元(伍亿玖仟零贰万零柒佰柒拾肆元柒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7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44900元(肆万肆仟玖佰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法院公告
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排尔哈提·阿卜杜如苏力与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56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廖小岗:
本院受理原告代明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79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廖小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代明兴支付货款50000元;2.被告廖小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代明兴支付利息3105元。案件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计581.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81.25元,由被告廖小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丁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与被告丁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8912元(壹万捌仟玖佰壹拾贰元整),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丁玉梅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千乡红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千乡红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709元;2.被告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千乡红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30283元;3.被告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千乡红农资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030元;4.驳回原告新疆千乡红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慧英与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董昆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武慧英与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家庭装修合同》,于2023年2月26日解除:2.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武慧英装修款177300元;3.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慧英损失27090.46元;4.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慧英保全费1736元;5.驳回原告武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415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马金林:
原告马锐与被告马金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厂房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材料款12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912元(124000元×0.0055月利率×16个月,2021年8月15日至今,共计:134912元);3. 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16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高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红霞与被告高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红霞归还借款18500元。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高华亮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高华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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