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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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白元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周玉娟、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青、周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000元及利息269050.4元(截至2022年12月2日),合计760050.4元;2.被告张青、周玉娟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827‰标准计算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被告张青、周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马海洋、张秀琴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白元成、丁风花有权向被告张青、周玉娟追偿;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被告张青、周玉娟、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负担119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白元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周玉娟、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李新刚、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 2301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海洋、张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000元及利息214802元(截至2022年12月2日),合计606802元;2.被告马海洋、张秀琴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3.827‰标准计算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被告马海洋、张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青、周玉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被告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海洋、张秀琴追偿;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1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7元,被告马海洋、张秀琴、周玉娟、张青、白元成、丁风花负担104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玲与被告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22年3月14日购买海尔冰箱款6099元、海尔洗衣机款3899元,合计9998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曼着力·阿牙克巴义与被告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阿曼着力·阿牙克巴义支付劳务费16500元。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冯春辉:

  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冯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偿付垫付银行贷款4902元及违约金245.1元;2.被告冯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78元;3.驳回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春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苏克梅:

  原告苏小林与被告苏克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许原告苏小林与被告苏克梅离婚。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苏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游柏东,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41115023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2532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2年5月15日至2027年5月15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游柏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6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182455.7元、利息9721.21元,合计人民币192176.91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壹佰柒拾陆元玖角壹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祎,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06251733

  保证人:吴加彬,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711198150

  保证人: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2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13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32年12月24日。保证人吴加彬、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3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151109.22元、利息8186.77元,合计人民币159295.99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玖角玖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出质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处申请对编号ZL-0120210902007号《售后回租赁协议》、ZL-0120210902008号《抵押协议》、ZL-0120210902009号《质押协议》、ZL-0120210902010号《保证协议》【编号ZL-0120210902006号《所有权转让协议》作为附件置于公证书内】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公证处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69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出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出质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向本处申请对编号ZL-0120230107001号《售后回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ZL-0120230107002号《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公证处于2023年3月6日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债权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据债权人称:按照上述合同的规定,该笔售后回租债权于2024年9月24日到期,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该公司偿还剩余未付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截至2023年7月8日,债务人尚未支付该公司租赁本金35531310.02元,未支付租赁费2789975.03元,合计租金人民币38321285.05元。因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已被申请重整,触发《售后回租赁协议》中“第九条 权利保护事项和补救措施”条款,该公司有权对该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采取加速到期措施,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债权顺利实现,故请求债务人、担保人提前清偿上述债权共计人民币38321285.05元。另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担保人偿付自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现债权人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事由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本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于《新疆法制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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