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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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666号4-C1#街区宝商业-15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BBL6L
法定代表人:王娜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4084212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40842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成员社)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社)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社)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600000000.00元(陆亿元),其中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承贷额度人民币474000000.00元(肆亿柒仟肆佰万元);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15000000.00元(壹仟伍佰万元);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4000000.00元(壹仟肆佰万元);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0000000.00(壹仟万元);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12000000.00元(壹仟贰佰万元);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0000000.00(壹仟万元);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人民币15000000.00元(壹仟伍佰万元);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人民币50000000元(伍仟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建辉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社团协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协议》、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借款合同》、社团保字第202110000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2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特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579020000.00元(伍亿柒仟玖佰零贰万元),展期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8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 不能按时偿还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再次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574000000.00元(伍亿柒仟肆佰万元),展期期限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3月1日,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社团展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社团展期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2月,借款人新疆托吉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伍亿柒仟肆佰万元整。故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向债权人申请对原贷款展期合同要素变更,将原展期合同的期限延期3个月,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 日止;以及变更贷款的还款方式;抵押人不变,保证人由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建辉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原编号:社团贷字第2021100003号《社团贷款合同》、社团保字第2021100003号《担保合同》、社团展字第2022100005号《贷款展期合同》、社团展字第202210003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并在乌鲁木齐签订了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8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08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8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7月12日贷款逾期12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73999999.99元(伍亿柒仟叁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正常利息人民币13748691.75元(壹仟叁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414695.62元(壹佰肆拾壹万肆仟陆佰玖拾伍元陆角贰分),合计欠款人民币:589163342.36元(伍亿捌仟玖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肆拾贰元叁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7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44900元(肆万肆仟玖佰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 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桂英,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010253223
借款人、抵押人:何会斌,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726401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130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3月20日至2032年3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桂英、何会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4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25457.62元、利息14283.29元,合计人民币239740.91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柒佰肆拾元玖角壹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9日
法院公告
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秋坪:
我院受理的原告吾麦尔·马木牧与被告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秋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吾麦尔·马木牧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吾麦尔·马木牧支付利息135396元并从2020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0元,邮寄费600元,合计8110元,由被告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秋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梁芳磊:
原告闫芳与被告梁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梁芳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芳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8100元,两项共计381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o承担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承担利息;2.被告梁芳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芳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2700元,两项共计12700元;并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倍承担利息;3.驳回原告闫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770元,由被告梁芳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何应林:
原告王建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借款68049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808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华: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罗正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罗正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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