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8
A+ | a法院公告
马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姜兵文诉被告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1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新疆鑫泰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孙坤仑: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粮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泰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粮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孙坤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追加第三人孙坤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林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龙诉被告林江、吴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2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张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喜诉被告唐培忠、张雪花、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7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杨生浓、杨生海、郭正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生浓、杨生海、郭正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生浓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5110.62元及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借款利息95498.76元;2.被告杨生浓以借款本金875110.62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375‰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杨生浓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8000元;4.被告杨生海、郭正萍对被告杨生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生海、郭正萍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生浓追偿;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生浓、郭正萍、杨生海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哈力木别克·马合普:
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9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归还贷款本金98858.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归还利息3263.57元,本次贷款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8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7.124999‰计算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杨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伟与被告杨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永伟返还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5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杨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赵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俊诉被告赵瑞刚、贾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2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玲,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902212843
抵押人:李尔成,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90821051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三886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9月26日至2032年9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20773.36元、利息18294.51元,合计人民币339067.87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零陆拾柒元捌角柒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鹏,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01064210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5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字第179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09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赵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5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112401.34元、利息4393.61元,合计人民币116794.95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柒佰玖拾肆元玖角伍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聂利群,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2101016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6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231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6月21日至2032年6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聂利群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04970.95元、利息19248.6元,合计人民币324219.55元(大写:叁拾贰万肆仟贰佰壹拾玖元伍角伍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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