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A+ | a公证公告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勇
借款人、抵押人:刘勇,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04079118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蕾
借款人、抵押人:张蕾,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09206025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蕾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锋、谷建梅
借款人、抵押人:李锋,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10152616
借款人、抵押人:谷建梅,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08302646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锋、谷建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秦保伟、邵铭悦
借款人、抵押人:秦保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101085518
借款人、抵押人:邵铭悦,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08234568
因债务人、抵押人秦保伟、邵铭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5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强、姚娟、江斌、赵一锦
借款人、抵押人:马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11235219
抵押人:姚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10010043
抵押人:江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9254514
抵押人:赵一锦,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709204421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强、姚娟、江斌、赵一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5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玉庭、石蓉
借款人、抵押人:张玉庭,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009042611
借款人、抵押人:石蓉,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308151023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玉庭、石蓉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5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杜泉、韩桂红
借款人、抵押人:杜泉,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405221013
抵押人:韩桂红,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307082929
因债务人、抵押人杜泉、韩桂红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5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霍劲
借款人、抵押人:霍劲,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9240019
因债务人、抵押人霍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戴万宏、刘燕玲
借款人、抵押人:戴万宏,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703262130
借款人、抵押人:刘燕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1052184
因债务人、抵押人戴万宏、刘燕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林红、沈建江、杨静、杨蔚、王俊、杨森
借款人:林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1102324X
抵押人:沈建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6908163613
抵押人:杨静,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05252722
抵押人:杨蔚,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2052726
抵押人:王俊,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912012756
保证人:杨森,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305183218
因债务人、抵押人林红、沈建江、杨静、杨蔚、王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杨森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4日
其他公告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联创卓悦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惠(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10164722)、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联创卓悦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1005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抵字第010050号《抵押合同》,担保人(保证人)石惠、赵素菲、赵杨于2019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署了编号:2019年保字第010050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我行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贰仟贰佰柒拾万元整(小写22,700,000.00元);于2019年8月1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柒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7,650,0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玖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9,650,0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20日,我行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19年借字第01005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7.2.4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0日,借款人连续20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46,738,838.95元(其中,本金38647960.72元;利息8,090,878.23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19年借字第01005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8.1.3款及19.2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抵押人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010037号《抵押合同》,担保人(保证人)赵素菲、赵杨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保字第010037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仟玖佰万元整(小写59,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19日至2028年9月18日。我行于2018年9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伍仟玖佰万元整(小写59,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7.2.4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0日,借款人连续29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66,717,177.52元(其中本金:53,329,895.54元;利息:13,387,281.98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8.1.3款及19.2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抵押人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010037号《抵押合同》,担保人(保证人)赵素菲、赵杨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保字第010037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19日至2028年9月18日。我行于2018年10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1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8日,我行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7.2.4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10日,借款人连续29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91,039,168.55元(其中,本金72,771,651.40元;利息18,267,517.15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8.1.3款及19.2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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