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040P2K
法定代表人:黄通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抵押人: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太阳湾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7154403D
法定代表人:杨震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成员社)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0000000.00元(陆亿元),其中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承贷额度586000000.00元(伍亿捌仟陆佰万元);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5000000.00元(伍佰万元);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9000000.00元(玖佰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姚振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0年12月14日签订了农信社协字(2020)第100011号《社团协议》、农信社贷字2020第100011号《社团贷款合同》、农信社保字第2020第10001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8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年12月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特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成员社)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590000000.00元(伍亿玖仟万元),展期期限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了农信社展字第(2021)第100004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2月12日,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成员社)吐鲁番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00.00元(伍佰万元),结清该笔贷款;2021年12月9日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成员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团贷款4000000.00元(肆佰万元),于2022年12月12日偿还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团贷款5000000.00元(伍佰万元),结清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团贷款。
2022年12月,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农信社展字第(2021)第100004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延期金额584000000.00元(伍亿捌仟肆佰万元),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6月11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并追加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了《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农信社保字2020第100011-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新疆盛伟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归还本息17120000.00元(壹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其中本金17062237.23元(壹仟柒佰零陆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叁分)、利息57762.77元(伍万柒仟柒佰陆拾贰元柒角柒分)】。截至2023年7月6日,贷款逾期2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566937762.77元(伍亿陆仟陆佰玖拾叁万柒仟柒佰陆拾贰元柒角柒分),正常利息20061065.76元(贰仟零陆万壹仟零陆拾伍元柒角陆分),逾期债务利息1260895.46元(壹佰贰拾陆万零捌佰玖拾伍元肆角陆分),合计欠款人民币:588259723.99元(伍亿捌仟捌佰贰拾伍万玖仟柒佰贰拾叁元玖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7月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44900元(肆万肆仟玖佰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法院公告
庞辛莉:
原告段立新与被告庞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从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2月2日)63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按月息的1.28%从2023年2月2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金额合计171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6时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娟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9985元;2.判令被告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期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保险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12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黄勇:
原告杨涛与被告黄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杨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旭龙与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耿旭龙支付工资17260元;2.保全费193元,由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耿旭龙支付。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建建:
本院审理原告赵玉娟诉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月息1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619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肖勇:
本院审理原告李玉虎诉被告肖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肖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玉虎给付机械费43000元,并以43000元为基数,给付2021年8月1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肖勇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肖勇:
本院审理原告高文荣诉被告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肖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高文荣给付柴油款12330元,并以12330元为基准,给付2021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5元,公告费850元,合计958.25元,由被告肖勇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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