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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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王国峰,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309110618
抵押人:安婷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110136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41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44个月,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国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6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24466.71元、利息7077.06元,合计人民币131543.77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伍佰肆拾叁元柒角柒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邓社祥,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310201337
借款人、抵押人:邓芹英,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3062203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4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71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邓社祥、邓芹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40000元、利息9946.13元,合计人民币149946.13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玖佰肆拾陆元壹角叁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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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富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6608285016
借款人、抵押人:丁秋恋,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670708504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368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44个月,自2017年2月5日至2029年2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富生、丁秋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426808.63元、利息25987.84元,合计人民币452796.47元(大写:肆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陆元肆角柒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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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春菊,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641124004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21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春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04456.97元、利息5919.27元,合计人民币110376.24元(大写:壹拾壹万零叁佰柒拾陆元贰角肆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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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美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512110760
借款人、抵押人:赵若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09262829
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94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美玲、赵若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2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19993.57元、利息8976.46元,合计人民币128970.03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玖佰柒拾元零叁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法院公告
王芳、徐合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徐合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芳、徐合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7728.22元;2.被告王芳、徐合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63元;3.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由被告王芳、徐合固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芳、徐合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张金同:
原告梁万军与被告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金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万军偿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张金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万军偿还借款利息55500元(2016年4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3.被告张金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向原告梁万军支付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4.驳回原告梁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金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赵宁、赵克峰、毛金文:
原告张丽燕与被告赵春林、赵宁、赵克峰、毛金文、邵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亚中-风物互动项目合作协议》已于2023年6月5日解除;2.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107.1元;3.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4.驳回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65元,由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4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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