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1
A+ | a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风艳,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76091104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新乌证内字第507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0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风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537758.44元、利息36297.97元,合计人民币574056.41元(大写:伍拾柒万肆仟零伍拾陆元肆角壹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方金文,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710517327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159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44个月,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方金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8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261343.46元、利息23038.42元,合计人民币284381.88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叁佰捌拾壹元捌角捌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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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蕾,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407008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2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77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1年2月22日至2025年2月22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蕾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319187.01元、利息19938.88元,合计人民币339125.89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捌角玖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1日
法院公告
吕兴明:
原告喜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0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137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李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为68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5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五彩湾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李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2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为241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5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7时30分在本院五彩湾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蔡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亮诉被告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7997.5元(185000元×0.55%月利率×57个月,2018年5月至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苏萌: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700元,偿还借款利息7447.51元,违约金27613.72元(利息截止2023年2月3日);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3年2月4日起,以信用卡透支本金297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承担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70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马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2367.88元,承担逾期利息2218.86元;2.被告承担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7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李棒棒: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棒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8372.05元,承担逾期利息10707.98元;2.被告承担自2022年8月 3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杨宾、陈新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元勇与被告杨宾、陈新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9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23154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843.79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邮寄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27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10时30分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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