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0
A+ | a法院公告
蒋忠勇:
原告杨树华与被告蒋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蒋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树华返还借款20000元;2.被告蒋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树华支付借款利息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蒋忠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张建:
本院执行的新疆隆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建、冷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新疆隆腾典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7区1丘1栋2单元2层2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396065.66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何海: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何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1097.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17605.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547.35(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 年8月28日16 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王延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延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159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1215.3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29.26元(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2年 6月 30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徐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1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288000元(2015年2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共计96个月,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连本带息合计488000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黄生文: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379号原告周学财与被告黄生文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黄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学财支付农机作业服务费22197元;2.被告黄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学财支付2016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510元,2022年10月3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农机作业服务费2219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农机作业服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周学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黄生文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宪飞与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宪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胡宪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丁戎
根据您与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100179号《 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玖拾玖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为18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3年5月17日,我行已连续29期累计29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5月17日,您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5175.34元、利息人民币96365.55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901540.89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5月2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丁戎、闵辉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7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付小龙
根据您与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100309号《 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3年5月17日,我行已连续17期累计17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5月17日,您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6117.85元、利息人民币73825.78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529943.63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5月2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付小龙
保证人付明晨、张淑英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7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姜超
根据您与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100271号《 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3年5月17日,我行已连续21期累计21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5月17日,您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50386.99元、利息人民币70158.41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620545.40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5月2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姜超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7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柳富江
根据您与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100033号《 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3年5月17日,我行已连续17期累计17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5月17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85022.35元、利息人民币14962.3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399984.65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5月2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柳富江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7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徐光锋
根据您与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100179号《 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玖拾玖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为18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3年5月17日,我行已连续19期累计19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5月17日,您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25425.59元、利息人民币26207.01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451632.60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5月2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徐光锋、张敏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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