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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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王海霞: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俊、王海霞、谢建兵、谢建军、王萍、徐文彪、周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文俊、王海霞偿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3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52039.03元;2.判令被告张文俊、王海霞支付自 2023年1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月利率按11.1250005‰计算);3.判令被告谢建兵、谢建军、王萍、徐文彪、周建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严兆祥:

  原告昌吉盛林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 2301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严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昌吉盛林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17000元;2.被告严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昌吉盛林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3.25元,由被告严兆祥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钲皓与被告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9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购货款7080元(详见销售合同及发票);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23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沈玉平:

  原告王婷婷与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陈忠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5700元,利息924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6时整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述瑞诉被告马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09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任玉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被告任玉玉、被告陈北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6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普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于淑海: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英诉被告于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109号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5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以4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于淑海负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邱立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立山、马雄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马雄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84800元、支付利息1424元,两项合计286224元;并以借款本金2848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约定以月息18‰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上诉人邱立山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上诉人马雄奇负担275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马雄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任玉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彦诉被告任玉玉、被告陈北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6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胡三宁、胡新宁:

  本院在执行胡忠义、林宣祥与新疆桃源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忠义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忠义的追加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阿布力克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7804031017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米娜·麦提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001011084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2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5.3万元,期限为2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5月21日起,截止2023年2月14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1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09116.90元、利息及罚息29007.8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38124.7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陶亚莉,女,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308236026

  保证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献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17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8月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7万元,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6月21日起,截止2023年2月14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1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99409.67元、利息及罚息40621.0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140030.7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天栋,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60116051X

  保证人:新疆绿野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跃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536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10月21日起,截止2023年2月24日已累计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127天。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2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25574.66元、利息及罚息8043.6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33618.3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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