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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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春国、冯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鲁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吕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鲁建华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50259元,并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利息;2.被告吕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鲁建华支付保全费1629.4元;3.被告冯永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4.驳回原告鲁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8.20元,由吕春国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吕大河、张燕: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359号原告吕炜与被告吕大河、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吕大河、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炜返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吕大河、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炜支付利息42000元;3.驳回原告吕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吕大河、张燕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马新才、夏新智、余润谦:

  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新才、夏新智、余润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725号),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挖掘土方工程款4326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挖掘机械停滞费172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零星机械用工费19778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支付欠款利息41419.91元,上述合计666338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 向原告支付以624918元为基数,以同期LPR为标准,自2023年3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7.本案诉讼期间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由各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日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富力达建材经销部诉昌吉市亚当建材经销部、哈尔滨鑫日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新23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0行中“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2月24日起”补正为“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3月24日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赵江: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忠、刘军、李永清、杨福元、赵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613.29元,截至2021年7月30日利息23814.93元,合计90428.22元;2.被告刘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67057‰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刘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元;4.被告刘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973元;5.被告刘军、杨福元、赵江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李永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2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世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勇、曹金光与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陈玉梅、袁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解除原告张爱勇、曹金光与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2.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爱勇、曹金光返还出资款 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987元;3.被告陈玉梅、袁哲对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款项义务在继承袁新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张爱勇、曹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33元,由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裁定内容:(2023)新23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三、被告陈玉梅、袁哲对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款项义务在继承袁新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爱勇、曹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爱勇、曹金光支付保全费2120元;4.被告陈玉梅、袁哲对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给付款项义务在继承袁新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张爱勇、曹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诚信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诚信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6000元、车辆维修费3000元、违章罚款200元,合计9200元;2.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诚信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用112元、公告费用700元,合计812元;3.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诚信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新疆新扶桑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继磊与被告新疆新扶桑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原告李继磊与被告新疆新扶桑制药有限公司自1995年1月至1997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原告李继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新扶桑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的郭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万军归还借款153000元给付利息6762.6元,2023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 0.13%给付至借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594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494元,由原告负担1004元,被告刘建军负担449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许得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峰与被告许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许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淑峰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699元,合计26699元;并承担自2022年2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85‰计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167元,由被告许得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祁祥:

  原告乔菲与被告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604号),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2200元;2.判决被告偿还利息11746元(详细清单见附件),合计2394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薛大森:

  原告杨万成与被告朱俊生、薛大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吕大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满诉你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吕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小满支付欠款29000元;2.被告吕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小满支付利息6419元,2022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偿清为止;3.驳回原告徐小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606元由被告吕大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马勇、罗铭杰:

  原告姬升强与被告马勇、罗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 民初72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姬升强货款5000元;二、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姬升强保全费75元;三、被告罗铭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铭杰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勇追偿;四、驳回原告姬升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马勇、罗铭杰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赵红:

  原告王培明与被告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5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培明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34000元,合计134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王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赵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王福斌、杨艳丽:

  原告张立明与被告王福斌、杨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4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福斌、杨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立明偿还借款790000元,承担利息128240元,合计918240元。并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张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22元,由张立明负担140元,王福斌、杨艳丽负担129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田璐瑶:

  原告侯佳程与被告田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38号),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 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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