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9
A+ | a法院公告
黄生元、罗江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元、罗江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黄生元、罗江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垫付款101068.18元;2、驳回原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黄生元、罗江琴负担2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陈威: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对原告嘉峪关百谷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2301民初10991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2301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5行中“1978年9月28日出生”补正为“1986年11月20日出生”。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布拉里汗·哈依沙:
原告宋培林诉你与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7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支付借款利息33936元,计算后利息按月利率1.28%主张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布拉里汗·哈依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杨斌:
原告奇台总场新菲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杨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6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奇台总场新菲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0000元,支付利息2元,共计10002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利息;2、驳回原告奇台总场新菲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85元,由被告杨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胡卫刚: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72号原告黄志科与胡卫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4866.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马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马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银行按揭款109231.95元;2、被告马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630.42元(截至2022年8月30日),并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97.25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朱旭:
本院受理原告卡哈尔·艾力与被告朱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判令从被告处立即追回欠款102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邀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阜康产业园区阜东一区不动产权证号(2019)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03110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19)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02912号土地上的房屋抵偿给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名京实业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方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68974.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8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双诉被告王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2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合提努尔诉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272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99元;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8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昌吉市燕鲨海鲜自助养生火锅店(经营者:沈宏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牛小英水果店诉被告昌吉市燕鲨海鲜自助养生火锅店、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赛勒克·热阿多拉: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诉赛勒克·热阿多拉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与被告赛勒克·热阿多拉离婚;2、婚生女阿依娜·赛勒克由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负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楚云(身份证:650103198502151848)、楚永成(身份证:650103195610211816)
抵押人:楚云(身份证:650103198502151848)、田亮(身份证:650104198104220015)、楚永成(身份证:650103195610211816)、王艳(身份证:650103195703091825)
保证人: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楚云、楚永成,抵押人田亮、王艳及保证人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述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33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起至2049年7月9日止,贷款金额叁佰伍拾万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2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11日,贷款逾期9期,累计欠款本金3327384.49元(叁佰叁拾贰万柒仟叁佰捌拾肆元肆角玖分),利息111728.17元(壹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捌元壹角柒分),共计欠款3439112.66元(叁佰肆拾叁万玖仟壹佰壹拾贰元陆角陆分)。现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编号为6502012019003330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立刻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未清偿贷款本息,请借款人、抵押人于登报之日起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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