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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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王骏楠:

  原告李倩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王骏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倩瑛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驳回原告李倩瑛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415元、保全费66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781元,由李倩瑛负担424元,由王骏楠

  负担23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马文杰:

  原告张红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8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文杰偿还借款120000元;2、本案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曾繁华:

  原告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繁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曾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527626元;2、驳回原告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688元,原告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3元,被告曾繁华负担908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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