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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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饶刚建,男,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40930611X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210288001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087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贰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小写:316291.5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伍角叁分(小写:18828.53元),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壹佰贰拾元壹角(小写:335120.10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尚彦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509082918;王红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710272908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31991105030014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51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伍角陆分(小写:367485.5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陆拾柒元捌角捌分(小写:15467.88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玖佰伍拾叁元肆角肆分(小写:382953.44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王冬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801200224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31991105030275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29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壹万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柒角伍分(小写:511595.75元);利息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壹拾贰元柒角整(小写:37312.70元),合计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玖佰零捌元肆角伍分(小写:548908.45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王琳雁,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206040426;郭兴儒,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310142057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64007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20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捌佰叁拾伍元零捌分(小写:265835.08元);利息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柒拾贰元伍角伍分(小写:33572.55元),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肆佰零柒元陆角叁分(小写:299407.63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杨小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301022814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31221704003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740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玖佰零柒元壹角伍分(小写:213907.1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捌角陆分(小写:15112.86元),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零贰拾元零壹分(小写:229020.01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张兰桥,男,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6401054614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31991105030144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982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玖元壹角陆分(小写:181259.16元);利息人民币: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叁角陆分(小写:9753.36元),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零壹拾贰元伍角贰分(小写:191012.52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张裴梦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410652X;薛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5231218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3073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3073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526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叁佰玖拾玖元零肆分(小写:443399.04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小写:12338.68元),合计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柒元柒角贰分(小写:455737.72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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