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A+ | a法院公告
罗正华: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罗正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中的请求事项:申请追加罗正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马秀英:
原告叶序正与被告马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马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叶序正偿还借款16460元及利息53元;2.被告马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叶序正支付保全费233元;3.驳回原告叶序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马秀英负担257元,由原告叶序正负担7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石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春汝与被上诉人许国清、富建萍、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刘春汝、被上诉人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许国清返还理财款200033元;3.上诉人刘春汝、被上诉人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许国清支付利息27726.3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000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驳回被上诉人许国清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上诉人刘春汝、被上诉人石伟负担2578元,被上诉人许国清负担2241元。公告费890元,由被上诉人石伟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唐正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冬麦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冬麦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赁费60000元;2.被告唐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冬麦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3元(原告已交)、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唐正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张铭、詹美:
本院在执行杨佳玉与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佳玉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依法追加苏秀花、詹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郭玉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712120029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53280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420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柒佰陆拾肆元肆角陆分(小写:298764.4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捌元玖角叁分(小写:18748.93元),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伍佰壹拾叁元叁角玖分(小写:317513.39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胡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7611300012;杨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901271509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28600004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058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壹分(小写:482724.91元);利息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零壹元整(小写:25701.00元),合计人民币:伍拾万捌仟肆佰贰拾伍元玖角壹分(小写:508425.91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刘永礼,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80810183X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24991105030427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25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陆佰伍拾肆元壹角壹分(小写:349654.11元);利息人民币:贰万捌仟零壹拾捌元玖角玖分(小写:28018.99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陆佰柒拾叁元壹角整(小写:372673.10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卢冰,女,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409083926;魏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310150431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8257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286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陆仟肆佰玖拾肆元叁角壹分(小写:306494.31元);利息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肆拾肆元零贰分(小写:25244.02元),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叁角叁分(小写:331738.33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马建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002150428;马建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505300059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20904009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协议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740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玖仟柒佰肆拾元陆角贰分(小写:3759740.62元);利息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壹拾元玖角贰分(小写:218110.92元),合计人民币:叁佰玖拾柒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肆分(小写:3977851.54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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