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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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小芸(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9021341)
杨卫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603263216)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编号8200423660022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042366002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88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856594.44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莉蓉(女,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03182224)
叶小美(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710220096)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了编号8181119608001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81119608001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39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18600.45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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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901121913)
董晓荣(女,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40812754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8200122720016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0122720016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0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84959.2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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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庆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60515008X)
周新湖(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01084030)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了编号8190828804003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28804003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04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16236.19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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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大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09120723)
罗厚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0825075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了编号8190819362008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19362008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0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05915.7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5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金倡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金倡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了编号:L-W-2007-0019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7)新乌证内经字第1766号。
根据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金倡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19号康明园12栋4单元4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已连续2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4月3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28日,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4278.32元,利息人民币3722.96元,罚息人民币1268.66元。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52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建权、周淑容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建权、周淑容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了编号:L-HY-2014-03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7787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刘建权、周淑容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30000元,用于购买阜康市准东街道南华路445号华源·阜华景源小区7幢1单元17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7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3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3月9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3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3847.1元,利息人民币1651.05元,罚息人民币743.4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公证费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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