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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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海兵(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310245535)
郭一霏(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90315052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了编号:8180808606002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80808606002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57906.3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庞立红(女,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305164828)
王培武(男,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403124811)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编号:8181012816009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81012816009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94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75369.1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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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师亮亮(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408240046)
侯海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8408232631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编号:8201105072005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11050720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35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03133.02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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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覃麟(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912303346)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了编号8190613704012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613704012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125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52904.92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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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金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504142021)
王邦洧(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106263019)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3日签订了编号:8190829231004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29231004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74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82135.09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法院公告
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陈志军与被告罗晓峰、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118号),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及利息280125元;(利息计算: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4.15%÷12×40个月×1350000元×1.5倍=2801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 三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228号),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4160922.16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千分之五给付逾期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 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杨花、赵陕江: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237号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花、赵陕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给付代偿款10575.63元,利息529元。案件受理费78元及公告费950元均由被告杨花、赵陕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乌鲁木齐千信乐通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77号原告黄红兵诉你公司、颜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 1.乌鲁木齐千信乐通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红兵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乌鲁木齐千信乐通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红兵支付2022年7月3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4622.41元,2022年8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驳回原告黄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5 元,由原告黄红兵负担387.9元,被告乌鲁木齐千信乐通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67.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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