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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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赵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诉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赵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卫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借款利息120000元;2.被告赵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卫华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5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赵晓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刘文娜: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文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刘文娜偿还《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编号:昌村银昌吉市宁边路支行农联保借字第20160140086号)项下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借款本金71989.21元、利息64279.29元;2.被告刘文娜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2.77813‰计算);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马清军: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清军、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马清军、马秀英偿还《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昌村银昌吉市宁边路支行农联保借字第20170001886号)项下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借款本金79808.74元、利息64036.2元;2.被告马清军、马秀英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2.778125‰计算);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宿宏祥: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宿宏祥偿还“备用钱包”业务协议书【编号:昌村银(营业部支行)】个循借字第20220010217号项下截至2023年2月1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13.59元;2.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品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分店与被告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073.77元及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9日的违约金86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46元/天;3.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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