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9
A+ | a刘晓波:
本院执行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刘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刘晓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7区2丘42栋1单元11层1102室房产。本院决定对房屋在网络询价651684.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于炳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春雷与被告于炳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炳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春雷工程款800000元、利息480000元,合计1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10元,由被告于炳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金侨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768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15729.14元,承担至实际支付至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准,按同期银行拆借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日,计得利息10708.34元;以本金76800元为基准,按同期银行拆借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5日至2023年1月9日,计得利息5020.8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7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杨春花:
原告赵永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冯春辉:
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春辉追偿权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4902元,违约金 490元(截至2022年11月);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7月10日16 时 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钱源:
原告赵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定被告钱源偿还借款本金74500元;2.判定被告偿还利息13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2017)新2301民清算2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昌吉市万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7年10月17日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为昌吉市万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清算工作已结束,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终结昌吉市万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张永东、甘肃东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东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永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张永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李先付:
你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统称“该合同”),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五证字第695号】。
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为担保还款信誉,抵押人用所购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称,已按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借款人已多次未按时清偿借款本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在办理该合同公证手续时,你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即债务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
1.截至2023年1月9日,借款本息96655.15元(包括本金94369.01元,利息2286.14元);
2.自2023年1月10日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罚息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
3.本案的执行公证费500元。
我处就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数额等以书面的形式向你进行核实、告知。如你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否则,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张丽芳
联系电话:0994-5718323(办公室)
联系地址:五家渠市北海东街1318号五家渠市公证处
邮编:831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家渠市公证处
2023年5月19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郭艳、薛根朝: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统称“该合同”),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五证字227号】。
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为担保还款信誉,抵押人用所购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称,已按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借款人已多次未按时清偿借款本息,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在办理该合同公证手续时,你们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即债务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
1.截至2023年1月9日,借款本息31341.6元(包括本金29720.76元,利息1620.84元);
2.自2023年1月10日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罚息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
3.本案的执行公证费500元。
我处就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数额等以书面的形式向你们进行核实、告知。如你们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否则,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张丽芳
联系电话:0994-5718323(办公室)
联系地址:五家渠市北海东街1318号五家渠市公证处
邮编:831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家渠市公证处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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