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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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斌(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08072619)。

  (抵押人):周斌(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08072619)。

  (抵押人):黄巧兰(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7402070743)。

  债务人、抵押人:周斌、黄巧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5924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856号。

  根据前述《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周斌、黄巧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26日,贷款已逾期591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9037.34元(肆拾万玖仟零叁拾柒元叁角肆份),利息人民币34252.07元(叁万肆仟贰佰伍拾贰元零柒分),本息合计人民币443289.41元(肆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玖元肆角壹份),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晓强(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7711190016)。

  (抵押人):杨娜(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8709183301)。

  债务人、抵押人:杨晓强、杨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69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1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谭辉、晨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2月8日,贷款已逾期281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21738.68元(壹佰叁拾贰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利息人民币31895.05元(叁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零伍分),本息合计人民币1353633.73元(壹佰叁拾伍万叁仟陆佰叁拾叁元柒角叁分),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09136535)。

  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3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林小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8日,贷款已逾期560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60881.67元(柒拾陆万零捌佰捌拾壹元陆角柒分),利息人民币41003.74元(肆万壹仟零叁圆柒角肆分),本息合计人民币802985.41元(捌拾万贰仟玖佰捌拾伍元肆角一份),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韩兆林(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04164872)。

  债务人、抵押人:韩兆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A650201201800016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4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谭辉、晨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26日,贷款已逾期386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8615.09元(叁拾柒万捌仟陆佰壹拾伍元零玖分),利息人民币12583.05元(壹万贰仟伍佰捌拾叁元零五分),本息合计人民币391198.14元(叁拾玖万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壹角肆分),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二玄(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307145452)。

  (债务人、抵押人):陈世强(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05275455)。

  债务人、抵押人:陈二玄、陈世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838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4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陈二玄、陈世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26日,贷款已逾期302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69482.54元(陆拾陆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肆分),利息人民币25470.65元(贰万伍仟肆佰柒拾元陆角伍分),本息合计人民币694953.19元(陆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壹角玖分),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谭辉(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8706010037)。

  (抵押人):晨曦(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8908071027)。

  债务人、抵押人:谭辉、晨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525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谭辉、晨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2月8日,贷款已逾期359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11167.43元(壹佰叁拾壹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利息人民币46130.37元(肆万陆仟壹佰叁拾元叁角柒分),本息合计人民币1357297.80元(壹佰叁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柒元捌角整),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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