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5
A+ | a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风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亚中风物互动项目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469.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740.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陈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海军、李新生与被告陈刚、第三人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第三人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被告陈刚将位于昌吉市48区3丘7栋晨光绿景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 701室的房产证办理在被告陈刚名下;二、被告陈刚完成本判决第一项30日内协助原告李新生、孙海军将位于昌吉市48区3丘7栋晨光绿景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1室的房产证办理在原告李新生、孙海军名下;三、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新生、孙海军支付违约金50000 元;四、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新生、孙海军支付保全费302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苏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三尺山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三尺山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新疆三尺山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新疆三尺山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苏航负担1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苏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燕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燕返还10560元。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马斌忠:
原告李智新诉被告马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斌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智新借款本金3000元;二、被告马斌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智新其他损失820元;三、驳回原告李智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马斌忠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建国支付5544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申请缓缴,由原告孙建国负担104元、被告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新、杨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昱岐诉李新、杨巧云、李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6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新、杨巧云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李新、杨巧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李钢宝对上述款项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李新、杨巧云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薛瑞、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阿曼着力·阿牙克巴义诉薛瑞、昌吉市瑞成路达工程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806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日,原告、被告签订雇用协议书,约定被告雇用原告期限暂定为7个月,主要从事新疆范围内道路标线工程施工与车辆运转的配合,在正常施工期间,原告的吃住费由被告承担,每月工资为8000元,自2022年5月1日至11月正常收工结束。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约定完成被告安排的所有活,后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55467元,被告分几次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剩余16500元工资一直未付。现原告急需用钱,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柴晓勇:
原告俞游龙与被告柴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柴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俞游龙返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柴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俞游龙支付借款利息227167元;三、被告柴晓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向原告俞游龙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原告俞游龙负担873元,被告柴晓勇负担1078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柴晓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军诉被告李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马福军与被告李玉喜在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12日依法解除;二、被告李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福军支付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23656元;三、被告李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福军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暖气费7930.5元;四、被告李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福军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962.96元:五、驳回原告马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李玉喜负担672元、原告马福军负担3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玉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泰基: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泰基、王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王泰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60元;二、被告王泰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93元;三、被告王泰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700元;以上合计55953元;四、被告王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原告阜康市瑞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539元、被告王泰基负担1198元,被告王仁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按揭款22705.26元及利息2317.58元,合计25022.84元;二、驳回原告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4元,由被告于鹏飞负担426元、原告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于鹏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哈散·加列勒: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玲诉被告哈散·加列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江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星之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江春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星之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杨世文: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分公司诉被告杨世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赵俊(身份号码:650103197302231910):
本委受理徐斌和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2023)吐仲字第7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仲裁须知等仲裁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
王岩民: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东诉被告王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2月1日起,以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公告费、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部署开展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 “五一”假期新疆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 法治指导员送法进企业
- 激扬青春 吾辈奋斗正当时——新疆青年群像扫描
- “坐着火车游新疆·天山号”旅游列车首发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