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罚!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4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超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哈巴河县某烧烤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3月10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某烧烤店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已就餐结束,但餐桌上剩余菜肴较多,遂责令其立即整改。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库尔勒市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31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库尔勒市某菜馆店内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未提示酌情酌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奎屯市某高级中学食堂未按需供餐造成餐饮浪费案:
3月27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奎屯市某高级中学食堂餐饮浪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需供餐,造成餐饮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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