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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7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罗慧娟(身份证号码:650103197907014740)
抵押人:罗慧娟(身份证号码:650103197907014740)
我行于2013年4月1日与借款人罗慧娟、抵押人罗慧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2389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贷款金额82万元。现借款人罗慧娟、抵押人罗慧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罗慧娟、抵押人罗慧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23899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确认签字、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3年4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基能,男,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04233032
尚楠楠,女,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0216304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8年6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971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51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基能、抵押人尚楠楠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叁拾伍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4日起至2037年7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2年2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贷款已逾期332天。截至2022年3月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19520.04元(叁拾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零肆分)、利息15425.34元(壹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叁角肆分),本息合计334945.38元(叁拾叁万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叁角捌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2年4月7日
债务核实函
毛晨:
你于 2016年 3 月 9 日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贷款捌万柒仟元整,期限为120个月,由你用所购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昌州证经字第1641号】。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截至2022年7月19日,你违反合同约定,已多次逾期,该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本金:伍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贰角陆分;
2、利息合计:玖仟柒佰陆拾壹元陆角陆分(截至2022年7月19日);
3、本案公证费:伍佰元整;
4、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王丹。如你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陈昊磊(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22年7月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17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226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当票约定,你应于2022年9月5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违反了合同及当票约定,截至2023年3月16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6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2.0%÷30天×192天=6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3月16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段佩奇、陈钰霜、邹雯、刘琳琳):
你们于2022年5月1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10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59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7月14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3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综合费用3366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50000元×2.0%÷30天×202天=3366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4日至2023年3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3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7 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王兴峰(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22年4月2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07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62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但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3月3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综合费用261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2.0%÷30天×196天=26133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3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4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吕航、邸翠云(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1年7月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1417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544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3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综合费用10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50000元×2.0%÷30天×100天=10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3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3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周志强
借款人、抵押人:周志强,身份证号码:652322196608150512
因债务人、抵押人周志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1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4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姚珍宝、杨冬梅
借款人、抵押人:姚珍宝,身份证号码:620522198410083556
借款人、抵押人:杨冬梅,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1103544X
因债务人、抵押人姚珍宝、杨冬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1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4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新明、徐静
借款人、抵押人:
刘新明,身份证号码:650103196603153253
借款人、抵押人:
徐静,身份证号码:652723197011100347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新明、徐静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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