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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海拉提·阿不赛依提
保证人:叶丽努尔·图亚克、乌兰·达吾列提、古丽娜孜·喀、来提帕·赛尔江、哈依斯尔·包拉提
借款人海拉提·阿不赛依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7001111639)、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0015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担保人叶丽努尔·图亚克(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11201682)、哈依斯尔·包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612025216)、来提帕·赛尔江(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8611081624)、乌兰·达吾列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07211674)、古丽娜孜·喀(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1102620)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了2018年保字第100153号《不可撤销担保书》,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海拉提·阿不赛依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由叶丽努尔·图亚克、乌兰·达吾列提、古丽娜孜·喀、来提帕·赛尔江、哈依斯尔·包拉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13号。
2020年10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18年借字第10015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海拉提·阿不赛依提、共同债务人叶丽努尔·图亚克,保证人乌兰·达吾列提、古丽娜孜·喀、来提帕·赛尔江、哈依斯尔·包拉提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签订了2020年展字第100422号《贷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海拉提·阿不赛依提、共同债务人叶丽努尔·图亚克,保证人乌兰·达吾列提、古丽娜孜·喀、来提帕·赛尔江、哈依斯尔·包拉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展期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展期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0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839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1月6日,借款人已连续结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20026.51元,欠付利息人 民币31214.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1240.9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58333*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37499*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三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阿不都拉·买买提(身份证:650102199004113513)
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身份证:650102199004113513)
我行于2022年1月21日与借款人阿不都拉·买买提、 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77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起至2047年1月20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伍万伍仟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4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阿不都拉·买买提、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阿不都拉·买买提、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077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刘淑琴(身份证:650102196106104526)
抵押人:刘淑琴(身份证:650102196106104526)
抵押人:贾殿江(身份证:65010219561101453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6年1月6日与借款人刘淑琴、抵押人刘淑琴、贾殿江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00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贷款金额壹佰柒拾玖万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874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刘淑琴,抵押人刘淑琴、贾殿江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刘淑琴,抵押人刘淑琴、贾殿江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00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蒋芳(身份证:652323196910262685)
抵押人:蒋芳(身份证:65232319691026268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9月29日与借款人蒋芳、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85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起至2038年9月28日止,贷款金额贰拾玖万叁仟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蒋芳、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蒋芳、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800385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马永刚(身份证:142623197805254051)
抵押人:马永刚(身份证:14262319780525405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6月1日与借款人马永刚、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91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3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壹万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5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马永刚、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马永刚、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91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彭哲(身份证:650108198207140013)
抵押人:彭哲(身份证:650108198207140013)
樊颖辉(身份证:65020319800714072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与借款人彭哲、抵押人彭哲、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96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8年10月2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贰万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1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彭哲、抵押人彭哲、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彭哲、抵押人彭哲、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396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王开明(身份证:622323199005125515)
抵押人:王开明(身份证:622323199005125515)
抵押人:李春芳(身份证:62232319940929442X)
我行于2019年11月14日与借款人王开明、抵押人王开明、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49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49年11月13日止,贷款金额陆拾叁万伍仟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新证经字第1205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王开明、抵押人王开明、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王开明、抵押人王开明、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49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魏莉(身份证:620522198307183129)
抵押人:魏莉(身份证:620522198307183129)
王红绪(身份证:61032219680702483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2月24日与借款人魏莉、抵押人魏莉、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503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38年12月23日止,贷款金额叁拾柒万捌仟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6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魏莉、抵押人魏莉、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魏莉、抵押人魏莉、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503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保平,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302174393
借款人、抵押人:张雪芹,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61211302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799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6月12日至2035年6月12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保平、张雪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5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95498.84元、利息3130.3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5日),合计人民币98629.22元(大写:玖万捌仟陆佰贰拾玖元贰角贰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如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5707146558
借款人、抵押人:刘广华,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10716652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875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如勤、刘广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期(其中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1489.91元、利息709.4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5日),合计人民币22199.39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玖拾玖元叁角玖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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