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取回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4
A+ | a2013年4月3日,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与于昌民签订的《动产质押借款合同》第十条:(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质权人以处置质押物的方式,收回本金、利息,乙方处置质押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质押物处置所得,多余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甲方歇业、解散、政府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被申请宣告破产,动产质押物直接抵偿乙方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甲方不承担继续清偿责任。(3)动产质押物直接抵偿给乙方,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2020年9月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质权人根据《动产质押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取回动产质押物,如有同一质押物与其他质押权、抵押权并存,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公告人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上报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特此公告。
公告人:于昌民
电话:13806173631
附:动产质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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