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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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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580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35年11月11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映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6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21433.06元、利息4326.52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25759.58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柒佰伍拾玖元伍角捌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帅帅,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40611241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90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45年11月13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帅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2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75771.58元、利息11272.8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87044.38元(大写:贰拾捌万柒仟零肆拾肆元叁角捌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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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白堂豹,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51011563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41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9月1日至2037年9月1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白堂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7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197552.46元、利息7346.51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04898.97元(大写:贰拾万零肆仟捌佰玖拾捌元玖角柒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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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照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10083119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628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35年12月18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照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6期(其中连续逾期2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37918.12元、利息21838.66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59756.78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柒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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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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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向均明,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06071418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82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9月7日至2035年9月7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向均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187563.26元、利息5231.97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192795.23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柒佰玖拾伍元贰角叁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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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宾宾,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809026639
借款人、抵押人:狄敏慧,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302200002X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80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零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3月28日至2037年3月28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赵宾宾、狄敏慧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24937.71元、利息6145.45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31083.16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零捌拾叁元壹角陆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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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苏小妮,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303110620
借款人、抵押人:豆徐朝,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40324129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85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零叁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9月29日至2036年9月29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苏小妮、豆徐朝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42757.23元、利息2051.5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144808.8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捌佰零捌元捌角),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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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涛,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012032312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80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46年10月24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照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347321.89元、利息12202.61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59524.5元(大写:叁拾伍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伍角),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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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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