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9
A+ | a朱红霞:
原告陈玉霞与被告王娟、朱红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 1.二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171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强联矿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7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矿粉款1376891.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所有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24日)。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李忠霞: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小军、郭晓兵、沈艳芳、李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郭小军、李忠霞偿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至 2022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92502.05 元;2.判令被告郭小军、李忠霞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郭晓兵、沈艳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李忠霞: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小军、郭晓兵、沈艳芳、李忠霞、程红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郭晓兵、程红娇偿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2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179900元、利息113559.96 元;2.判令被告郭晓兵、程红娇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郭小军、沈艳芳、李忠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刘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康晓超、郑思源、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7民初166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康晓超、郑思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龙180594元;2.被告刘东对上述被告康晓超、郑思源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11.88元,由被告康晓超、郑思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李相民:
本院受理原告田志收诉李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52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7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奇台县汇鑫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明诉徐雷、奇台县汇鑫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毛勇明:
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军诉毛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林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杰诉林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8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张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红诉张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毛勇明:
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军、王立萍诉毛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福诉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8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图尔荪·毛拉阿西木诉马强、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昌诉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许海飞、刘春霞、许海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魁诉许海飞、刘春霞、许海翔、杨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7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何军银:
本院受理原告蒲春谊与被告何军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何军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蒲春谊给付土豆款86185元,并支付利息4313.5元,合计90498.5元;2.被告何军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蒲春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土豆款8618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何军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蒲春谊给付装车费用7000元;4.驳回原告蒲春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蒲春谊负担8元,由被告何军银负担1119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杓登基:
本院受理原告邵珠慧与被告杓登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杓登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邵珠慧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237.16元,合计113,237.1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3元,由被告杓登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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