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5
A+ | a孙新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邦玉与被告孙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孙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邦玉给付沥青粉款634000元;2、被告孙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邦玉支付公告费900元。案件受理费10974元,由被告孙新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程利军: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826号,原告张婷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李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莉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白莉偿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吴浩南、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洪刚与吴浩南、 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蔡洪刚支付补偿款1161968.67元;2、被告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蔡洪刚支付鉴定费16605元;3、被告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蔡洪刚支付保全费5000元;4、驳回原告蔡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3元,公告费1650元,由被告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徐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惠、宋新颖与徐婷、刘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01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徐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陈惠、宋新颖支付赔偿款7790元,鉴定费1666.66元;2、被告刘珂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陈惠、宋新颖支付赔偿款7790元,鉴定费1666. 66元;3、驳回原告陈惠、宋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原告负担1573.33元,由被告徐婷负担1573.33元,由被告刘珂负担1573. 3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徐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刘志成、柳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刘志成、柳亚雷偿还张伟借款28200元;2、被告刘志成、柳亚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赵明英: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358号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麻怀良、马占萍偿还借款本金399000元,偿还借款利息126456.38元(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6日);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9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567057‰承担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765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3235元;5、判令被告麻永昌、马晓艳、赵明英、马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送达费等费用。合计546341.38 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0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建建:
本院审理原告巴音达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7民初 124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建建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巴音达拉购车款26000 元,并从2022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建建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巴音达拉公告费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建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李娟:
本院审理原告李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7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新借款50000元,利息75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建新保全费595元,公告费800元;3、被告王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被告李娟、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马玉合、马孝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连、马玉合、马孝文、白风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新230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600元,利息17859.44元(截至2020年6月21日),合计81459.44元;二、被告李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5.1554‰计算);三、被告李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373元;四、被告李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700元;五、被告马玉合、马孝文、白风巧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被告李玉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汤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小云与被告汤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汤建偿还吴小云欠款145000元;2、被告汤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 26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韩良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建友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韩良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47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89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 2301 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芳返还30,000元;2、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芳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487元;3、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芳赔偿以 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4、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芳支付申请费395元;5、驳回原告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元,由原告张芳负担115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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