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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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版)

马进才(被申请人):

本会已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玛纳斯县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关于《迅安达运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钦仲案字第144号】,现将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给你,请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逾期不选定的本会主任指定浦雷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15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B座23层C室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前。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5日


马风江(被申请人):

本会已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玛纳斯县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关于《迅安达运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钦仲案字第145号】,现将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给你,请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逾期不选定的本会主任指定浦雷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16时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B座23层C室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前。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5日


法院公告


张耀、王玉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 1、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索款损失5000元合计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3200 元。3、要求被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20‰承担本金还清止的利息。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的后十五日,你们的举证期限为30日(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札萨克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账号513010100100227658,票号为3090005328430801, 金额为500000元,一张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告催告手续。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札萨克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8430801,出票人为新疆金鑫硅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0 元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札萨克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札萨克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赵强:

本院受理(2020)新2324民初966号,原告肖豹起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借款343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56元;3、本案送达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別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杨林:

本院受理的(2020) 新2323民初713号案件,原告吾麻尔·买买提诉被告杨林、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状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赫其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新232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马俊英与被告赫其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马俊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利、第三人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新230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卢小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00元;二、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卢小利支付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驳回被告卢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圣华、第三人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新23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朱圣华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二、驳回被告朱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翠云、第三人托克逊县鸿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新23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李翠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500元;二、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李翠云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三、驳回被告李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新疆信达天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牛军义:

本院受理原告舒相龙与被告牛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牛军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舒相龙给付货款48118元,并支付利息4190元(48118元×4.75%÷12×22=4190元,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牛军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王文宪:

原告魏克强与被告毕保征、冯振华、王文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文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克强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04000元及利息2827.5元;二、驳回原告魏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王文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王方友:

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宣与被告王方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准予原告魏文宣与被告王方友离婚;二、婚生子王俊豪由原告魏文宣抚养,被告王方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王俊豪抚养费1000元,至王俊豪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方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罗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丁孟年与被告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罗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孟年偿还借款15000元;二、 被告罗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孟年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三、 驳回原告丁孟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丁孟年负担1500元,由被告罗玉莲负担135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邵玉雷: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邵玉雷,赵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3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玉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540元,由被告邵玉雷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曹天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元与被告曹天义、吐鲁番市国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3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天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军元赔偿各项损失167660.83元;二、被告吐鲁番市国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军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410元,原告承担1237元,被告曹天义承担417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何星昊:

本院受理原告伍石松诉你、史玉兵、黄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27民初15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马学付、马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林诉被告马学付、马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新232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永林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学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本案公告送达费750元,保全费212元,共计962元,由被告马学付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马学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高云:

我院受理的原告张从权与被告高云、齐洪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新2325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从权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78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95元,由被告高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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