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泄私愤 男子放火烧车获刑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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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女子有感情和经济纠纷,竟纵火烧毁其轿车,伊宁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冯洁 阿拉依

  ■基本案情

  孙某和邹某曾是男女朋友,两人恋爱期间,以孙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由邹某支付车辆首付款。后两人分手,车辆由邹某使用,车贷由孙某偿还,双方因车辆所有权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

  2019年10月初,孙某收到该车辆违章记录的短信提醒,于是产生了将车烧毁的想法。当月9日凌晨,孙某携带约500毫升汽油和一瓶医用酒精,驾车到达邹某所住小区。翻围栏进入该小区并找到邹某的车后,孙某撬开车窗将汽油和酒精洒入车内点燃,然后迅速逃离现场,造成该车被烧毁,停在一旁的小区居民杨某、彭某的轿车和文某的电动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车辆停放在邹某车辆附近,因火势致杨某的路虎车后备箱损坏,杨某花费车辆修理费和交通费共计13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泄私愤在居民区实施放火行为,致使他人车辆损毁,其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5月,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车辆损失及经济损失合计13000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孙某因泄私愤通过极端的方式向邹某进行报复,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其放火犯罪行为更令他人财产处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

  法官提醒,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需冷静对待,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千万不可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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