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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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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玛依热·阿卜杜如苏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20613022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买买提·库尔班尼亚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7110290014)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408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玛依热·阿卜杜如苏力、买买提·库尔班尼亚孜已连续3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9391.33元、利息52098.49元、罚息9547.51元,本息合计481037.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再丽·阿木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921201092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布都合力力·吾普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21210001X)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于2016年9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204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再丽·阿木提、阿布都合力力·吾普尔已连续3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8913.80元、利息28226.35元、罚息5431.08元,本息合计332571.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库尔班江·铁力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11009001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孜万古丽·艾海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708153989)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462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库尔班江·铁力克、热孜万古丽·艾海提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60579.31元、利息9779.75元、罚息663.93元,本息合计371022.9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淏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1032100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春霞(女,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502042620)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27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唐淏咏、李春霞已连续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3446.09元、利息35591.28元、罚息4774.25元,本息合计513811.6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才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50719427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徐才军已连续3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91836.37元、利息67901.61元、罚息13434.28元,本息合计673172.2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塔力普·居麦(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20903331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米力开·玉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803123323)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2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木塔力普·居麦、米力开·玉山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6981.09元、利息17705.48元、罚息1296.02元,本息合计375982.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翟丽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808104825):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17年7月18日签订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0907号;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5914号],借款金额:贰拾叁万元整。贷款发放后,你已连续17期、累计26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1日,你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172055.84元、利息9051.93元,本息合计181107.77元;自2026年3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如苏力·阿卜杜克热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609104073)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二手185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73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 年 4 月1 日,贷款已经连续6期、累计11期未清偿,其中贷款本金563544.36 元、利息 9396.29元,合计本息572940.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公证员)

  电话:177997117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尹占皇(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0910441)

  抵押人:王梦春(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905282201)

  我行于2021年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尹占皇,抵押人王梦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498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起至2051年1月14日止,贷款金额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8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106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尹占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尹占皇,抵押人王梦春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498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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