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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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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米拉吉汗·阿不力提甫(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70101424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7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4007924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米拉吉汗·阿不力提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柒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7月9日起至2054年7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7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3568.43元(陆拾玖万叁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叁分)、利息14697.62元(壹万肆仟陆佰玖拾柒元陆角贰分),本息合计708266.05元(柒拾万零捌仟贰佰陆拾陆元零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麦麦提伊敏·麦图尔迪(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8810122517):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4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4005775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伊敏·麦图尔迪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40000.00元(陆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54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7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31164.04元(陆拾叁万壹仟壹佰陆拾肆元零肆分)、利息12868.84元(壹万贰仟捌佰陆拾捌元捌角肆分),本息合计644032.88元(陆拾肆万肆仟零叁拾贰元捌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4号

  借款人(抵押人):买提提祖马·阿曼吐尔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买提提祖马·阿曼吐尔、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410000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33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57488.06元、利息3489.41元、罚息74.96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0号

  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申怀旗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高海红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3月23日与借款人(受信人)申怀旗、共同还款人高海红签订了编号为600020209000000140的《个人授信合同》、编号为60102020100005121202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申怀旗签订了编号为DY60002020900000014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42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4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330000元,期限5年。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85384.54元、利息20545.43元、罚息4142.83元(此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1号

  借款人(抵押人):缪督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缪督、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珊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910006813040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5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7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3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20785.23元、利息41977.28元、罚息6781.37元(此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孙鲁华(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04105932)

  抵押人:马雪蓉(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005207705)

  我行于2020年7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鲁华、抵押人马雪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10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8日起至2040年7月7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 2020年7月1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孙鲁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孙鲁华,抵押人马雪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10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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