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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阿斯卡尔·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40706321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7月9日签订编号为650201202400801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阿斯卡尔·买买提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54年7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9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97557.99元(叁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玖角玖分)、利息9820.25元(玖仟捌佰贰拾元贰角伍分),本息合计407378.24元(肆拾万零柒仟叁佰柒拾捌元贰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尼·吐尔洪(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4198604080015)
凯迪尔亚·多力坤(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8503282520):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3年9月14日签订编号为6502012023009499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尼·吐尔洪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43年9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20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登报公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8491元(叁拾柒万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整)、利息8347.59元(捌仟叁佰肆拾柒元伍角玖分),本息合计386838.59元(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5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光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光霞签订编号为6006201610091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3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104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90564.74元、利息2600元、罚息323.8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73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吉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彩银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吉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彩银、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9201610096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2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32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80000.22元、利息2340.68元、罚息48.6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1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润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润好签订编号为6007201513005513040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69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21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贷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24635.44元、利息19277.82元、罚息2919.4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5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娟、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72016101198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07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10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4151.71元、利息294.77元、罚息28.9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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