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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吾拉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707103714)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17071字20017420457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00000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连续逾期9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83176.58元、利息25225.22元、罚息797.77元,合计1109199.5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艾斯克尔·艾合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406155114)
共同借款人:阿纳也提·阿布都热苏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2260012)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1706220003535797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99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70000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6月8日起,截至2025年12月10日已逾期1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32111.88元、利息23247.28元、罚息2758.07元,合计458117.2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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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买克布热·阿布都热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308111289)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红山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L-HSL-2015-01-056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781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70000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5年5月10日起,截至2025年12月10日已逾期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4308.4元、利息5260.01元、罚息386.64元,合计249955.0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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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奴尔阿里木·牙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00621481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古力·阿不来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801084841)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垦路62L号君豪·巴黎庄园六区13#住宅楼4单元901室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奴尔阿里木·牙生、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古力·阿不来提、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007943939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325号]。借款人(抵押人)奴尔阿里木·牙生、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古力·阿不来提向债权人借款叁拾捌万元整,并用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垦路62L号君豪·巴黎庄园六区13#住宅楼4单元901室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担保人出具了《还款暨担保承诺书》,承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债权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债务人邮寄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借款人已逾期1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尚欠债权人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90748.53,其中本金365661.36元、应收利息23283.5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668.7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34.8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拍卖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现债权人向我处(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上述人员被列为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同时被列为被执行抵押物。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抵押人)奴尔阿里木·牙生、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古力·阿不来提、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担保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亮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佳良(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411270713)
你于2023年9月1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新民路个人网贷通995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95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韩佳良于2023年9月1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235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1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21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4期(累计1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2160895.58元、利息146087.23元,合计2306982.81元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琦(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8807013412)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文君(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80813142X)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2年4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人民路个人网贷通贷030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520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1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84000元、利息24647.1元,合计本息608647.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联系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如则·阿卜莱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8703171515)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4二手1477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25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6年3月8日已经连续10期/累计1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96261.78元、利息18236.67元,合计本息614498.4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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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嵬
联系电话:0991-3657466、177997117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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