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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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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白红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206153210)

  马丽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30422342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2年2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2000671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39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白红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由保证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02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9870.39元(壹拾玖万玖仟捌佰柒拾元叁角玖分)、利息1923.18元(壹仟玖佰贰拾叁元壹角捌分),本息合计201793.57元(贰拾万零壹仟柒佰玖拾叁元伍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诗桂,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105040568)

  裴正春,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670321053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0441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82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诗桂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50000元(贰佰伍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57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565998.19元(壹佰伍拾陆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壹角玖分)、利息48497.16元(肆万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壹角陆分),本息合计1614495.35元(壹佰陆拾壹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叁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祖力皮亚·卡马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6263226)

  开赛尔·艾达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602161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0238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40000913的《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83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祖力皮亚·卡马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78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93232.12元(贰拾玖万叁仟贰佰叁拾贰元壹角贰分)、利息8749.82元(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捌角贰分),本息合计301981.94元(叁拾万零壹仟玖佰捌拾壹元玖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俊良,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9204160315)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900349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3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俊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44年9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31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13710.32元(肆拾壹万叁仟柒佰壹拾元叁角贰分)、利息15217.99元(壹万伍仟贰佰壹拾柒元玖角玖分),本息合计428928.31元(肆拾贰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叁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付宇翔,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410130513)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8004091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付宇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7000元(肆拾万零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48年11月8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9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8613.41元(叁拾陆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肆角壹分)、利息6918.86元(陆仟玖佰壹拾捌元捌角陆分),本息合计375532.27元(叁拾柒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贰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沙达木·阿得力,男(公民身份证码:65310119940429161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9004995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沙达木·阿得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50年1月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4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9206.26元(肆拾伍万玖仟贰佰零陆元贰角陆分)、利息2417.85元(贰仟肆佰壹拾柒元捌角伍分),本息合计461624.11元(肆拾陆万壹仟陆佰贰拾肆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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