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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比拉力·麦麦提明(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80222061X)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25年1月13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强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25 二手152号),借款金额:叁拾柒万伍仟元。贷款发放后,你已连续8期/累计11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4日,你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373254.82元、利息8794.49元,本息合计382049.31元;自2026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
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莫拉木·艾提木(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8801021214)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24年10月24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强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24二手3983),借款金额:捌拾柒万元。贷款发放后,你已连续14期/累计15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4日,你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867398.23元、利息36925.83元,本息合计904324.06元;自2026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
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4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永换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永换、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58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26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95396.97元、利息2144.35元、罚息31.6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9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9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71号
借款人(抵押人):顾永换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顾永换、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58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24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79015.08元、利息2459.53元、罚息42.3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1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0号
借款人(抵押人):黄春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黄二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春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黄二辉、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59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60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49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10976.27元、利息4765.95元、罚息103.67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6号
借款人(抵押人):贾红权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吴春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贾红权、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吴春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94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91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201000元,期限16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11950.52元、利息1537.12元、罚息61.5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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