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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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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0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洋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艳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洋、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艳菊、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410002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63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3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5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9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65451.31元、利息4019.16元、罚息42.51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9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勇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汪小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汪小红、保证人新疆亿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810013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44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328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60637.37元、利息2478.74元、罚息42.89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兆鸣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兆鸣、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4201610015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43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138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137886.17元、利息15070.63元、罚息194.66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1月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3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鹏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鹏生、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44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4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37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51190.4元、利息3095.85元、罚息91.98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2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小平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小平、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310001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209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42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20020.34元、利息3530.32元、罚息49.07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买尔江·胡加西木(公民身份号码: 653226198910281716)

  抵押人:海如丽汗·买提卡斯木(公民身份号码: 653226199208101740)

  我行于2023年3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买尔江·胡加西木及抵押人海如丽汗·买提卡斯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21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4月10日起至2053年4月1日止,贷款金额3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买尔江·胡加西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买尔江·胡加西木及抵押人海如丽汗·买提卡斯木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21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4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晓群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丁朝晖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晓群、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丁朝晖、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22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83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6112.27元、利息312.19元、罚息29.2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9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9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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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凡

  保证人:新疆万悦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5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凡、保证人新疆万悦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110083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08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6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03649.87元、利息6024.48元;罚息75.02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磊、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510001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2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14000元,期限27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28463.32元、利息3802.88元、罚息127.4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8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小俊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小俊、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610033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5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35441.94元、利息2587.72元、罚息49.3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卢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621011363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光侠(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6506203640)

  你们于2014年1月1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钢支]支行[2014]年[07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415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卢伟、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光侠及保证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于2014年1月1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借款430000元,借款期限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2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4期(累计31期),债务人尚欠本金158665.9元、利息10290.41元,合计168956.31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克然木·阿不力米提(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503015735)

  抵押人:加帕尔·宰帕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404100014)

  抵押人:海力切木·玉素甫(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411160023)

  我行于2010年6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克然木·阿不力米提、抵押人加帕尔·宰帕尔及海力切木·玉素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10520100000325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0年7月5日 起至2025年7月4日止,贷款金额1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0年7月5日出具了(2010)新证经字第223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克然木·阿不力米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克然木·阿不力米提、抵押人加帕尔·宰帕尔及海力切木·玉素甫签订合同编号为6510520100000325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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