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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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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艳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艳萍、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58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书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44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8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928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826127.71元、利息11343.73元、罚息154.8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7082006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78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已累计3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5349.34元、利息6483.79元、罚息10854.37元,本息合计9268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7082006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02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已累计4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6215.33元、利息22799.01元、罚息39957.29元,本息合计258971.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7082006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02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已累计3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5107.82元、利息6785.11元、罚息11694.75元,本息合计93587.6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7082006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24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已累计4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9890.19元、利息19520.67元、罚息32037.07元,本息合计231447.9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7082006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15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索广慧已累计4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5540.58元、利息11129.8元、罚息18253.13元,本息合计124923.5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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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居热提·阿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0109457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古丽波斯坦·艾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12254081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280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居热提·阿吉、古丽波斯坦·艾买提已累计4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0516.67元、利息17897.99元、罚息31752.5元,本息合计220167.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居热提·阿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0109457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古丽波斯坦·艾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12254081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283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居热提·阿吉、古丽波斯坦·艾买提已累计4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8366.17元、利息14269.53元、罚息24002.54元,本息合计166638.2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侯建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20801184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本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691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侯建羽已累计6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3010.7元、利息15459.04元、罚息30392.03元,本息合计138861.7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文斌

  共同还款人:王德时、薛金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文斌,共同还款人王德时、薛金花,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3201810011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26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6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40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60815.91元、利息4956.73元、罚息87.64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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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1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科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菊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科,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菊英,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6201310085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2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33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79677.59元、利息100.03元、罚息3.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花、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1201910006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53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57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4060.94元、利息5137.35元、罚息98.32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洪金城(男,440181199502065151)

  吴昭园(女,350583199302100728):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01120000003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4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洪金城,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48年1月12日止,由保证人新疆鸿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10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6年3月26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6年3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79001.88元(伍拾柒万玖仟零壹元捌角捌分),逾期本金2847.01元(贰仟捌佰肆拾柒元零壹分)、逾期利息6000.34元(陆仟元叁角肆分)、罚息38.5元(叁拾捌元伍角)、计提利息977.87元(玖佰柒拾柒元捌角柒分),本息合计欠款588906.96元(伍拾捌万捌仟玖佰零陆元玖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6年3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陈学端(男,411024197112033414)

  刘秀盘(女,411024197303283248):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71600015062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陈学端,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肆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41年7月19日止。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263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6年3月26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6年3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43667.02元(叁拾肆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零贰分)、逾期本金12728.9元(壹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玖角)、逾期利息8517.16元(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壹角陆分)、罚息237.85元(贰佰叁拾柒元捌角伍分)、复利166.63元(壹佰陆拾陆元陆角叁分)、计提利息549.87元(伍佰肆拾玖元捌角柒分),本息合计欠款365867.43元(叁拾陆万伍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6年3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娥,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690130222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679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娥已累计4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2516.57元、利息24896.42元、罚息44352.07元,本息合计281765.0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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