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少年系好“法治安全带”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A+ | a编者按:
法治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一环。新学期伊始,本报邀请我区政法干警结合自身工作,为广大师生及家长送上“开学第一课”,剖析真实案例,敲响法治警钟,筑牢青春“防护墙”。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我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其远离违法犯罪,不仅关乎个体成长,更涉及家庭和社会稳定。这些年的工作经历让我认识到,对待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做到宽容不纵容。
去年底,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案件,从中看到不同未成年人对待法律的不同态度。办理案件时,我们秉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精准分类分级处置,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生活正轨。
2024年11月,小力、小鹏和小阳商量,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搞点钱花。3人来到某高档小区地下停车库,小力望风、小鹏和小阳挨个拉车门,发现一辆未锁门的车,工具箱内有大量现金,3人拿走1.2万元。
小鹏将此事告诉朋友小伟,小伟表示:“既然干了,就要干得彻底!”小伟和小阳回到车库,拿走被盗车内剩余的1.3万元。
案发时,4人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害人报案后,4人被警方抓获,案件移送到我院。
我们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走访了解4个孩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社会交往,对他们再次实施盗窃的可能性作出初步判断。我们查到,小鹏和小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小鹏有3次行政处罚记录,其中2次缘于盗窃;小伟有5次行政处罚记录,其中3次是因为盗窃。更不幸的是,两人的矫治效果并不明显,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小鹏和小伟,希望通过惩治挽救他们。
小力和小阳是初犯,此次犯罪中,受同伴影响较多,主观恶性较小,其法定监护人具备有效帮教条件,承诺加强管教,因此,我院决定对两人不批准逮捕。
如何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我们下了不少功夫。
针对小力和小阳的情况,我们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持续跟踪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其守法意识;向他们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改变教育方式,提升监护能力。
多种措施下,两个孩子积极改过自新,取保候审阶段无违法犯罪行为。
其间,我们还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促进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院对小力和小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对小鹏和小伟提起公诉。目前,小鹏和小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以上案件只是个例,但我们要正视,部分未成年人将法律的宽容异化为犯罪的“护身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未成年人的相关处罚作出多处调整,强化“以罚促改”,重划未成年人惩戒红线,让法律在未成年人违法治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唯有在保护与惩戒之间找到平衡,在教育与矫治之中重塑希望,才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让每个孩子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一定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认识到年龄不是“免责金牌”,法律底线不容触碰,青春的试错成本,有可能高到一生都无法承受。
同学们,你们认为什么是真正的酷?真正的酷是知法守法的清醒,真正的义气是同学间不越雷池的提醒,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尽情翱翔。希望未成年人真正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勿因一时冲动或无知误入歧途。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整理)
别踩涉卡犯罪的坑
我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反诈中心辅警张星星。今天,我想跟大家聊一聊青少年涉卡犯罪,特别是和GOIP设备相关的犯罪行为。
先讲个真实案例。今年7月3日,我们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非法架设GOIP。顺着信号查,我们很快找到关联手机卡持有人,但他表示,手机卡被儿子玉某拿走。
我们找到玉某,他承认把父亲的手机卡卖给了好朋友伊某,伊某用这张卡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诈分子赚钱。7月5日,我们将伊某抓获。
伊某17岁,早就辍学在家。3月初,他在网上认识一名陌生男子,对方称大量收购手机卡,承诺给他高额回报,还免费教他架设GOIP设备。正缺钱花的伊某禁不住诱惑,四处找手机卡。时间久了,伊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还向对方提出要求:卖一张手机卡,要么给200元现金,要么拿非法获利的50%分成。被抓时,伊某已经发展了包括玉某在内的几十名“下线”,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
伊某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玉某等人依法接受了行政处罚。
可能有同学会问,不就是卖张手机卡嘛,怎么就犯罪了?
从我们以往办理的案件来看,青少年涉卡犯罪,常见的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像玉某一样,觉得“一张手机卡而已,能有啥事”,殊不知手机卡到了犯罪分子手里,就成了架设GOIP设备、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你很可能不知不觉就成了帮凶;第二种是像伊某这类人,从自己卖手机卡变成拉着好友入伙,同龄人之间互相影响,最后一起犯错;第三种是不光卖手机卡,还帮着架设GOIP设备,就算只是插一下手机卡,就已经触犯法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将伊某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玉某等参与者虽然未被起诉,但行政处罚记录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都有影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学们,买卖手机卡是违法行为,听到有关线索或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告诉家长或拨打110报警。
作为家长,要多注意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形,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教育自家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学校也要经常组织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提醒学生远离非法行为。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工作力度,联合相关部门清理“赚快钱”虚假信息,形成打击犯罪行为合力。
希望通过这堂课,大家能认清涉卡犯罪的危害,别踩涉卡犯罪的坑。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车超 整理)
交通规则牢记心间
我是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闫晨龙。同学们一般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上下学?有骑车的吗?
生活中,有不少同学偷骑家长的电动自行车上下学,更有家长允许孩子驾驶摩托车上下学。其实,这会带来很多安全问题。
不久前,我办理了一起案件:初中生刘洋骑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与王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洋惊慌不已,快速驶离现场。王强报警后,民警将其送往医院。
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洋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王强承担30%。王强出院后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洋的父母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事发时,刘洋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很明显,刘洋违法了。他的父母因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王强的实际损失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院依法判令刘洋的父母赔偿王强2.8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行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上述硬性规定基于人类的身体发育和认知能力:首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骑行电动自行车危险系数较高,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造成不良后果;其次,未成年人对交通规则的理解能力不深刻,校园周边交通状况比较复杂,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再次,摩托车俗称“肉包铁”,安全性能不高,不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是一种保护。
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唯一且不可逆转的宝贵存在。切忌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摩托车或机动车上路。
即便满足合法骑行年龄,也必须牢记: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禁止逆行、闯红灯或占用机动车道。
作为家长,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监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沈建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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