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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0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超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702165437)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洁(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909113363)
保证人:新疆中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49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1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6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35897.07元、利息及罚息10634.3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46531.4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治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9912083638)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7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5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16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28134.15元、利息及罚息4736.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32871.0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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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梓嫣(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70802004X)
保证人:新疆宏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2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7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76912.5元、利息及罚息9305.1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86217.6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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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潘志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206201437)
保证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86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9.7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7日已连续10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44333.16元、利息及罚息27424.1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71757.3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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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旺阿力·加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7704104213)
抵押物共有人:库麦·沙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202210828)
保证人:新疆丝路皖隆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4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6.2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5年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6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10725.6元、利息及罚息3494.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422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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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吾热古力·于苏普(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6703110024)
保证人:新疆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7日已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39655.9元、利息及罚息2666.1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42322.0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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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左峰井(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401260820)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03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2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3月27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43129.91元、利息及罚息7440.6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50570.5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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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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