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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利真(653127196809021524)、赵新华(653127196911131594)
债务人、抵押人李利真、赵新华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5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90000435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98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17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49098.57元、利息2586.19元、罚息13.25元、复息5.83元,合计351703.8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尼亚孜·麦麦提(653122197604142034)、阿依古丽·阿卜拉(653122197807072021)
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62484M
债务人、抵押人尼亚孜·麦麦提、 阿依古丽·阿卜拉及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0233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075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17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03707.49元、利息1610.22元、罚息6.75元、复息2.91元,合计305327.3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许德志:
借款人、抵押人许德志(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407401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19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许德志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6106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3年9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4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至2028年9月6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45期、累计违约111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5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5928.73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8611.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4540.4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德港投资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浓娟、张仙德:
2023年9月14日,新疆德港投资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集团”“被申请执行人”)向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重组人民币49083425元(大写肆仟玖佰零捌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整)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期限24个月,并由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叶浓娟、张仙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签订了0120230905183号《债权转让协议》、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0120230905185号《抵押协议》、0120230905186号《保证协议》,并在本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上述合同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定向原债权人新疆捍防用电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860万元债权转让款。本处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我处提出执行申请称:被申请人德港集团未能按照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如期支付重组债务及重组宽限补偿金,已构成违约,触发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1条违约条款“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偿付债务”。根据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2条的约定“本协议第十条及11.1条约定的情形是否发生,由甲方作出判断并书面通知乙方。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2)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德港集团以邮寄方式送达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欠付重组债务及对应应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2.2条宣布所有债务立即到期。截至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执行人德港集团仍未清偿累计欠付的55318959.72元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上述欠款本息。1.截至2025年7月11日,剩余重组债务48253425元,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7065534.72元,债权合计人民币55318959.72元。2.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约定为准)。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具体计算如下: (1)已经偿还的重组债务及补偿金
自0120230905184号《重组还款协议》中约定还款起始日(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债务人累计偿还重组债务830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7383864.86元,合计 8213864.86 元。
(2)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
债务人因重组债务逾期产生的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合计金额为7065534.72元。具体计算如下:根据《重组还款协议》约定,自逾期日起,申请人有权对全部未偿还的重组债务提高重组宽限补偿金率至24%/年,计算公式:(48303425×24%×91÷360-1221003.24)+(48253425×24%×90÷360-1206,335.63)+(48253425×24%×114÷360)=7065534.72元(逾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7月11日共295天;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共91天;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3月20天共90天;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7月11日共114天),现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茹(女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652324198203050021)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茹及抵押人张俊元于 2023 年 10月 8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HTZZ20231007485803的《个人借款合同》、DBHT20231007133187号《担保合同》,被执行人签订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21085 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李文茹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90万元(玖拾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上述贷款存续期间已为抵押人张俊元提供的抵押物办理了相关的解押手续。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已于2025年5月30日在《新疆法治报》刊登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茹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69999.55元、利息人民币11126.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1126.27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本通知,向你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7月10日。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胡飞川(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10105238)
保证人:新疆丝路皖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45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2万元,期限为25年。债务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止2025年2月16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86485.2元、利息及罚息4941.1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91426.3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7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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