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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臧繁兴、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臧繁兴(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909160214),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115]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臧繁兴,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19日,贷款已连续19期(累计62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4315.76元、利息16252.54元,共计欠款260568.3元,以及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杜金宝、曹春丽、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杜金宝(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801180871)、曹春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210262628)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99]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5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杜金宝、曹春丽,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0日,贷款已连续22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39907.16元、利息37684.74元,共计欠款477591.9元,以及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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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唐好兴、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唐好兴(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0701135X),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4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唐好兴,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19日,贷款已连续17期(累计34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9509元、利息15550.75元,共计欠款265059.75元,以及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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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艳军、魏秋霞、张文博、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艳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704222714)、魏秋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801022781)、张文博(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901172714)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字[工商]行[铁道]支行[2018]年[78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5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艳军、魏秋霞、张文博,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19日,贷款已连续49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9316.18元、利息38549.34元,共计欠款337865.52元,以及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国春、王文全、韩桂兰:
债务人、抵押人王国春(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408100558),共同借款人王文全(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6901200516)、韩桂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700320052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二手房49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201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国春,共同借款人王文全、韩桂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1月6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28日,贷款已连续34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90278.53元、利息49032.76元,共计欠款439311.29元,以及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洲、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洲(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310195113),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8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洲,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2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6月3日,贷款已连续3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33894.11元、利息49025.82元,共计欠款282919.93元,以及自2025年6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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