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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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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力旦·阿布里孜(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60628330X)

  债务人、抵押人买力旦·阿布里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2年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2]年[007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52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买力旦·阿布里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于2025年3月20日向买力旦·阿布里孜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0416.97元、利息32624.52元,本息合计293041.4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106284418)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2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063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5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2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02456.90元、逾期利息33544.42元、罚息1228.72元,贷款本息合计1637230.04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3月27日);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侯建明、周梦瑶、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侯建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1198012150014)、周梦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802191728)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A:[一手]字[工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6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9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侯建明、周梦瑶、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5月19日,贷款已连续23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66666.50元、利息33462.69元,共计欠款400129.19元,以及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710311610)

  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2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2]年[049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55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于2025年5月8日向吴雪峰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9998.33元、利息4844.63元,本息合计154842.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锋(男,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9109120019)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锋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87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11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锋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元整,抵押人张锋提供了抵押担保,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5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6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7271.43元、利息1989.62元,本息合计229261.0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江宁(男,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7908011034)

  抵押人:王淑红(女,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7202133222)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刘江宁、抵押人王淑红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2026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2026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6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江宁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壹仟元整,抵押人刘江宁、王淑红提供了抵押担保,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5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6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98291.92元、利息1761.36元,本息合计300053.2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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