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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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陈敏(男,65232319790927321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1年9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52011000557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314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敏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2000元(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20194.97元(壹拾贰万零壹佰玖拾肆元玖角柒分)、利息2125.92元(贰仟壹佰贰拾伍元玖角贰分),本息合计122320.89元(壹拾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捌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韩锐(男,65412219870825001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2004016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20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韩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42年8月28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36643.06元(贰拾叁万陆仟陆佰肆拾叁元零陆分)、利息6754.39元(陆仟柒佰伍拾肆元叁角玖分),本息合计243397.45元(贰拾肆万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肆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热米拉·木塔里甫(女,650203198806231826):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6000310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27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热米拉·木塔里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8000元(陆拾伍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66473.24元(肆拾陆万陆仟肆佰柒拾叁元贰角肆分)、利息8279.91元(捌仟贰佰柒拾玖元玖角壹分),本息合计474753.15元(肆拾柒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元壹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哈斯叶提·斯迪克(女,652923198410061141)

  亚森·喀德(男,652923196509100738):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0470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叶提·斯迪克、抵押人亚森·喀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41年1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15612.6元(贰拾壹万伍仟陆佰壹拾贰元陆角)、利息2283.6元(贰仟贰佰捌拾叁元陆角),本息合计217896.2元(贰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陆元贰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吾布力艾山·买买提(男,653226198305151112)

  古丽娜尔·白克力(女,652927198408020282):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0591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吾布力艾山·买买提、抵押人古丽娜尔·白克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41年3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5359.24元(叁拾陆万伍仟叁佰伍拾玖元贰角肆分)、利息7478.02元(柒仟肆佰柒拾捌元零贰分),本息合计372837.26元(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叁拾柒元贰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蒋新明(男,654122198708250019)

  陈娟娟(女,65310119811003282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200438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11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蒋新明、抵押人陈娟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6000元(肆拾陆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64813.87元(贰拾陆万肆仟捌佰壹拾叁元捌角柒分)、利息5559.22元(伍仟伍佰伍拾玖元贰角贰分),本息合计270373.09元(贰拾柒万零叁佰柒拾叁元零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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