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阿瓦汗·尕衣提(女,652923196210080365)
阿布力孜·米吉提(男,652923195909220312):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2年1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0508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瓦汗·尕衣提、抵押人阿布力孜·米吉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0年,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26044.38元(贰拾贰万陆仟零肆拾肆元叁角捌分)、利息3738.49元(叁仟柒佰叁拾捌元肆角玖分),本息合计229782.87元(贰拾贰万玖仟柒佰捌拾贰元捌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4月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白克吐·艾力夏提(男,653023198801060076)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3825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白克吐·艾力夏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8000元(叁拾柒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51年5月9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0545.78元(叁拾陆万零伍佰肆拾伍元柒角捌分)、利息10750.75元(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柒角伍分),本息合计371296.53元(叁拾柒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伍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段亚龙(男,62052220000428423X)
张秀兰(女,620522197310054227)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09804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98042-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段亚龙、张秀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6000元(叁拾玖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2年,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42年7月2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53939.38元(叁拾伍万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叁角捌分)、利息4594.78元(肆仟伍佰玖拾肆元柒角捌分),本息合计358534.16元(叁拾伍万捌仟伍佰叁拾肆元壹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依克热木·库尔班(男,65300119960124111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2年5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394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20039405-1《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依克热木·库尔班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52年5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2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4561.23元(叁拾柒万肆仟伍佰陆拾壹元贰角叁分)、利息9556.4元(玖仟伍佰伍拾陆元肆角),本息合计384117.63元(叁拾捌万肆仟壹佰壹拾柒元陆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力夏提·帕哈提(男,65010619960719003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2004464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8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帕哈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肆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78905.71元(肆拾柒万捌仟玖佰零伍元柒角壹分)、利息21637.53元(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叁分),本息合计500543.24元(伍拾万零伍佰肆拾叁元贰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颖博(女,65012119900324282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10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6790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1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马颖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元(肆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51年10月2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99108.91元(叁拾玖万玖仟壹佰零捌元玖角壹分)、利息14604.05元(壹万肆仟陆佰零肆元零伍分),本息合计413712.96元(肆拾壹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玖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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